第(3/3)页 “好,一会儿到时间了你告诉我。”王川说完霹雳巴拉的敲起了键盘。 就在此时,王川桌上的电话响了起来。 “高总您好,有什么事吗?”王川接通后道。 高总是所里新签约的客户,他们公司在工业园区里,规模不算大,是高科技企业。 “王律师,今天上午园区领导来我们公司检查,看了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,说我们的规章制度不合法,让我们整改。”高总道。 “不合法?园区领导指出那些地方不合法了吗?”王川问道。 “他们说我们的员工手册中写了好多涉及罚款的条款,比如迟到早退罚五十元,替人打卡罚二百元等,这些条款都不合法。 王律师,这些条款是不是都不合法?这份员工手册是我们之前的律师提供的,我们特意增加了处罚条款。 你也知道我是国企出来的,之前国企就是这么规定的,我就不明白了怎么用到民企上就不合法了呢。”高总一脑袋的问号。 “高总您别急!园区领导说的是对的,您说的关于罚款的事是有历史渊源的。我给您解释下您就明白了。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了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,该条例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行政执法权,但是那时都是国有企业,在当时的经济背景下国有企业需要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责。您说的国有企业的处罚权(罚款),就是从那时开始的。 但是二零零八年一月以后,《劳动合同法》和《劳动法》取代了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,也就是说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被废止了。 随着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的废止,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再具有罚款的权力,但是可以设置记过、记大过、辞退等处罚权力。 对员工的罚款就是剥夺员工的财产权,因此罚款属于财产处罚的范畴,而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构。不是每个行政机构都有执法权的,您想想,是不是这么回事?”王川解释道。 第(3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