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(2/3)页 “第一份证据,原告与被告金融部经理的扣扣聊天记录,上面有金融部胡经理向原告分派工作任务,证明原告受被告管理,执行被告金融部经理指派的任务,主要工作内容为金融产品调研、整理相关数据等。 第二份证据,原告向金融部胡经理询问签署劳动合同的扣扣记录,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胡经理询问签署劳动合同的事,但是对方一直以正在报批为由拖延签署劳动合同。 第三份证据,原告进入被告内部oa系统,向被告提交工作报告的照片,该证据的原件在被告的oa系统上,原告仅能提供照片。 第四份证据,被告团建的照片,证明原告参加了被告的团建,是被告的员工。 第五份证据,原告的工位照片,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,受被告管理,为被告的员工。 第六份证据,智联招聘上与被告相同性质的公司类似岗位招聘的薪资标准,证明原告每月薪资一万元是在合理的范围内。 举证完毕!”王川道。 “被告质证!”短发女法官看向被告席。 “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认可。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。金融部胡经理给原告安排的工作全部都是实习生的工作,原告是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的被告。 第二份证据,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关联系不予认可,证明的目的不认可。胡经理是以实习生的名义招聘的原告,其告知原告入职手续正在报批完全是在欺骗原告。胡经理怎么说完全是其个人行为,与被告无关。 第三份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不认可,原告提交工作报告正是实习生工作的一部分,是为了更好的督促原告完成实习工作。 第四份证据证明目的被告不认可,实习生也是有权参加被告组织的团建的,而且每次被告团建都会有非公司员工参加,照片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 第五份证据,证明目的被告不认可。原告在被告处实习,被告为其提供工位这在正常不过了。总不能让实习生自备桌椅吧! 第六份证据真实性、关联性不认可,智联招聘上相似岗位的薪资标准与本案无关。 第(2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