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55章 酒后猝死是不是工伤?-《草根律师也有春天》


    第(3/3)页

    “其实咱们国家的酒文化由来已久,在现实中,不管是聚会还是谈业务经常需要请客吃饭。

    请客吃饭过程中,肯定会涉及到喝酒,无酒不成席嘛!所以宴请客户喝点酒再正常不过。但是一旦饮酒过量,就很容易成“醉酒”状态。

    如果员工只要“醉酒”,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,得不到工伤赔偿,对员工其实很不公平。

    目前认定工伤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。

    首先,《社会保险法》在效力上高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所以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,应当以前者规定为裁判依据,也就是说法院应当以《社会保险法》为判案依据。

    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,不认定为工伤:(一)故意犯罪;(二)醉酒或者吸毒;(三)自残或者自杀;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    第三十七条强调的是醉酒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,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是因为醉酒的原因死亡的,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。反之,即便有醉酒的情况,也不能排除认定为工伤的可能。

    比如在公司食堂宴请客户,醉酒后打车回家,从公司回家的路上出现车祸,因车祸造成死亡的,该种情况的死亡就不是醉酒造成的,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。

    回到贵司的案子上,我个人认为,前面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,证明员工是酒后猝死。

    而且根据公安部门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,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一百ml中含有三百三十点五mg,鉴定结论为酒后猝死。

    参照驾驶员醉驾的判断标准,每一百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八十mg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。贵司这位员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远高于这个标准,很明显属于醉酒情形。

    所以,按照《社保法》的规定,即便起诉到法院,这位员工的死亡大概率也是不能被认定工伤的。”王川道。


    第(3/3)页